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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试标准
Testing standards
城市区域环境振动/噪声标准
GB 3096-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
发布时间:2022-06-01 13:31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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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-2008》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,自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/T 14623-93》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-93》废止。


标准精炼

1.    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:

0类:指康复疗养区。

1类:指住宅、医疗、教育、办公区。

2类:指以商业金融、集贸。

3类:指以工业生产、仓储物流。

4类:指交通干线。其中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。4a类为非铁路干线的高速公路城市路、城轨地面交通、航道两侧区域;


2.     各功能区噪声限值

声环境功能区类别

时段

昼间dBA

夜间dBA

0

50

40

1

55

45

2

60

50

3

65

55

4

4a

70

55

4b

70

60

3.     声环境监测测点选择

a)一般户外:测点距反射物(地面除外)至少3.5m外,距地高度1.2m以上。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。使用监测车辆测量,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.2m高度处。

GB 3096-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

b)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: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,距墙壁或窗户1m处,距地面高度1.2m以上。

c)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: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,距窗约1.5m处,距地面1.2~1.5m高。

4. 乡村声环境功能区一般不划分,如需要划分条件同上。

5. 交通干线划分定义:如铁路、高速公路、一二级公路等。

6. 环境噪声监测分两类: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

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分两类:定点监测和普查监测。

7. 声环境功能区定点监测方法

测点:长期定点监测点至少1个,每次监测的位置、高度不变。

0~3类区,监测点放在户外,长期稳定、声场空间垂直分布,避开固定噪声源(如空调机组);4类区,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。

监测时间:每次至少24h连续监测,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,数据按小时进行分析,可适当增加监测时间。

结果评价:各监测点按昼间夜间限值独立评价。有多个测点的,分别统计昼间、夜间达标率。

8. 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

10~3类区:将功能区划分成覆盖被测区域外的多个等大正方格,数量应多于100个。测点设在网格中心。

监测时间为昼间和夜间的22:00-24:00(时间不足可顺延),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。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 min,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。

结果评价: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 min的等效声级做算术平均,其平均值代表此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,并计算标准偏差。

补充:根据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,统计面积百分比,以及昼间、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。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。

24类区:在典型路段上监测。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(指4类区内无操声缴感建筑物存在时)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(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)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。监测点分昼、夜两个时段进行,避开明显干扰。

GB 3096-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

9. 噪声敏感建筑监测方法

监测点为室外。如在室内,应打开门窗,测量结果评价时要小于限值10dB。

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分昼、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。视具体情况优化监测时间。

a)受固定噪声源影响

稳态噪声测量1 min的等效声级;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(或代表性时段)的等效声级。

b) 受交通噪声源影响。

对于铁路、城市轨道交通(地面段)、内河航道,昼、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h等效声级,若城市轨道交通(地面段)的运行车次密集,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。对于道路交通,昼、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 min等效声级

c)受突发噪声的影响

     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,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。  

结果评价:以昼间、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和夜间突发噪声作为评价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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